阿里多之战:塑造美国未来的最高法院
阿里多之战:塑造美国未来的最高法院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零零四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民主共和两党的竞选班子都一再提醒选民:这次选举不仅仅关系到未来四年谁入主白宫,同时也将决定美国最高法院在未来二十年的组成,因为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有四位已经上了年纪,如果他们在下届总统任期中退休或去世,总统将任命年轻的大法官。如果没有意外,这些大法官将会在最高法院呆上二十甚至三十年。所以,这届的白宫主人很可能有权决定美国司法未来几十年的走向。
果然,布什总统第二任期还不满一年,就接连遇上了奥康纳大法官宣布退休,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因病去世,最高法院出现了两个空缺。布什提名的第一位候选人约翰•罗伯茨是个出色的律师和法律学者,在重大的争议――尤其是妇女堕胎权――问题上并没有留下具有显著倾向的纪录,保守派和自由派也都拿不出太多的反对意见,参议院中的听证和投票也进行得相对顺利。
总统第二位候选人的提名却碰上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布什最先挑中的是白宫法律顾问迈尔斯,没想到竟然后院起火――共和党内的极右翼质疑单身职业妇女迈尔斯进入最高法院之后,是否会按照保守派的路线,成为最高法院中推翻妇女堕胎权的关键一票。
在保守派的大力反对下,迈尔斯很快便宣布退出提名。几天后,布什总统挑出了另外一位大法官候选人:新泽西州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塞缪尔•阿里多。从许多方面看,阿里多都是迈尔斯的另外一个极端:他是已婚男性而不是单身女性、他来自北方的新泽西而不是南方的德克萨斯、他与布什总统从来没有私人交情、他担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十数年,法庭经验极为丰富、他写下了大批法学论文和庭审意见,其中明确地反映了他的社会政治理念,特别是限制妇女堕胎权的意见。
这最后一点,被认为是布什总统挑中阿里多的动机。
阿里多在获得提名后立即得到右翼与宗教保守势力的全力支持,同时也遭到自由派人士特别是女权组织的强烈反对。也正因为如此,联邦参议院计划在一月九日举行的提名听证中,自由派与保守派之间一场唇枪舌剑的恶战在所难免。
阿里多的立场
由于阿里多将在最高法院中取代属于中间派的奥康纳,他与奥康纳对待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首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九九一年,宾西法尼亚州的计划生育机构Planned Parenthood到联邦法庭上去挑战该州的一条法律。该法律规定,已婚妇女在某些类型的堕胎之前必须知会丈夫。阿里多是参加判决的联邦上诉法官之一。法庭判决该法律并没有侵犯妇女堕胎的权利,因为知会丈夫对妇女并不构成“不合理的负担”。但是他在判决中规定了下列四种情况下妇女无需告诉丈夫:该丈夫不是胎儿的父亲、丈夫不在身边而且无处寻找、怀孕本身是丈夫对妻子施行暴力的结果、如果妇女告知丈夫将会受到身体伤害。
Planned Parenthood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五名大法官――其中包括奥康纳――判决该法律违宪。
不过,法庭记录也显示,阿里多并不属于最保守、决心要不惜任何代价剥夺妇女堕胎权的那类法官。在他担任联邦上诉法庭法官的十五年中,曾经判决过四个与堕胎权有关的案件。除了上述案件之外,在另外三个案件中,他都支持怀孕妇女有堕胎的选择。他从来没有像一些极右翼的法官那样,发誓要将堕胎再次非法化。
阿里多在另外一些重大的争议问题上也经常比奥康纳的立场更倾向于保守。在二零零零年,他作出了一起反对给予州政府雇员就雇主违反联邦家庭及个人病事假条例而控告雇主的权利。这个判决后来被最高法院推翻,而奥康纳是参与否决阿里多裁决的大法官之一。奥康纳还和其他大法官一起否决了阿里多通过的一项死刑裁定。
不过法律界的分析人士指出,阿里多是个相当小心的法官。在作出有争议的判决时,他会仔细地研究在法律范围内到底能够往保守的方向走多远,而不是立即就站到极端保守的立场上去。这尤其让自由派人士感到担心,因为这种做法让阿里多明确其保守立场的同时,却又不容易让人抓住把柄来攻击他出于意识形态而违反法制的公平原则。自由派人士普遍认为,阿里多一旦坐上大法官的宝座,他的保守立场将会保证最高法院中保守派的压倒多数,特别是在否决妇女堕胎权上投下关键的一票。
堕胎权是今日美国社会自由派与保守派分裂的象征。
堕胎权和隐私权
在英国的习惯法传统中,堕胎算不上伤害生命,也不属于非法。但是,在基督教清教中成长起来的美国却出于宗教的原因,建国后逐渐将堕胎非法化。自十九世纪初开始,美国各州纷纷制定禁止堕胎的法律。到二十世纪上半叶,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严格的禁止堕胎法。非法堕胎由是盛行。到一九四零年代,非法堕胎在美国每年造成一千五百多名妇女死亡。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将妇女堕胎权的辩论提到了美国公众面前。争取堕胎权的女权主义组织一次又一次地为此诉诸法律。他们争辩说,堕胎属于妇女的个人隐私,同时又援引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这点,指出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精神。而反对堕胎权的一方则援引同一条修正案中“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点,指控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
终于,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在对“罗诉韦案件”的判决中,认可了怀孕早期(妇女感觉到胎动之前)的堕胎基本属于隐私权范畴,立法部门无权制止。最高法院还裁定,胎儿不能算是个人,因此无权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生命保护权。
“罗诉韦案件”判决并没有结束堕胎合法性的争论。三十多年以来,包括宪法学者、保守派人士、宗教团体等等一直在质疑堕胎权以至于隐私权的宪法基础。
一七八七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并没有包括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两年后,第一届国会经过激烈辩论,提出了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也就是所谓《权利法案》。该法案给予公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持枪、人身与住宅不受侵犯等各项基本权利。另外,第九条修正案特别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人民享受的权利远远不止宪法中提到的各项。这条修正案,给美国公民权利的扩展留下了广阔的余地。
在《权利法案》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中,并没有“隐私权”这一条。因此,在新教伦理统治下的美国,各州的议会便出台了各种规定私人行为的法律。比如,州法律中包括了许多规范性行为的法律--同性恋、口交、未婚或婚外性行为等在不少州里面直到最近甚至时至今日还属于违法。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动。民权、女权、性解放等等运动,冲击着保守的新教传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开始重新思考隐私权的宪法定义。其中,一九三九年被罗斯福总统任命、在大法官位子上一直坐到一九七五年的威廉•道格拉斯为“隐私权”作出了最重要的宪法解释。道格拉斯认为,《宪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是关于隐私权的精神却体现在不少条款中。比如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军队不得驻扎民宅,第四条规定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等等。因此,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而一旦隐私权的宪法解释得以成立,美国许多联邦和地方的法律就必须重写。不仅是个人的资料受到宪法保护,同性恋、堕胎等过去属于犯罪的行为,如今也开始被列入个人隐私范畴而得以非罪化。所以,隐私权的确立,可以说是宪法解释中一次革命。
这次革命虽然已经有四十年的历史,但是其最终结果还没有稳定。对于隐私权及其被引申到堕胎权、同性恋平权等影响美国社会进程的重大法律决定,最高法院保守派的大法官一直在提出疑问。自由派人士最担心的就是,保守派大法官人数的增加,有可能导致美国人丧失部分甚至大部分的隐私权。
无论阿里多提名的最后结果如何,可以断言,不同派别之间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争论与诉讼还将在最高法院长期进行下去。
民主制度的稳定基础
民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缺乏稳定性与延续性的政治体制。从古希腊时代开始,政治民主就总是与社会动荡联系在一起。周期性的民主选举,很容易激发大规模的群众性社会行动,并由此产生暴民政治。同时,政府周期性更替,也促使政客们为了选举而作出不负责任的许诺,为了讨好选民,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牺牲国家和社会的将来。
因此,成功的民主制度必须找到稳定的政府基础。在美国的政治结构中,这一基础就是法律制度。而最高法院,则是法律制度的终极体现。
法国思想家德·托克维尔在美国建国之初来到这里,作了一番仔细的观察之后,对美国的法律制度下了个精辟的结论。他认为,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包含着贵族制度的性质。在美国这个平民国度里,贵族是那些从事律师工作或者坐在法官席位上的人。
托克维尔所说的“贵族”制度,不应该被理解为凌驾于平民之上的个人,而是一个稳定的、具有延续性的、无须经过选举的、不为群众情绪所支配的机构以及具体体现了这个机构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就是说,这里所谓的“贵族制”(aristocracy)仅仅是以其稳定性来与“民主制”(democracy)对照而言。而这种具有贵族制度特点的法制体系,正是以其稳定性来补足了民主制度的缺陷。没有这种“贵族制”,美国的民主制度就不可能维持二百多年。
最高法院更是集中地体现了这种“贵族制”。由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任命一旦获得参议院认可,除非犯下刑事罪并遭受参议院弹劾,否则任期便是终身。(美国历史上只有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遭到弹劾。)另外,大法官任职期间工资不得削减,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不受威胁。
宪法解释与社会革命
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维持社会稳定的贵族制性质,但该制度同时却也有着革命性的一面。其革命性的作用完全不亚于稳定性的作用。
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除了审理州与州之间、州与个人之间、或者联邦与个人之间的案件之外,就是对需要进行宪法解释的上诉案件进行司法复核。也就是说,一个案子除非需要动用宪法条文来解释法律,否则最高法院根本不会受理。比如说,一个证据确凿的杀人犯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通常不能打到最高法院,但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律师就可以援引宪法第八条修正案中“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的条款,要求最高法院审理。
美国的宪法及其权利法案都是二百多年以前写下的,它们赋予人民以广泛的政治社会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权利在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内涵。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就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性的同时,还要根据时代的变化来决定对宪法进行诠释。比如,在十八世纪末,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或者“个人”指的是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白人。妇女和少数族裔并没有享受到同样的公民权和同样的人身保护。二百多年过去了,宪法本身仅仅增加了十几条修正案,但享受公民权的人数却大大地增加了。
最高法院通过个别案件对宪法进行的重新诠释,对社会能够产生极大的震动。在美国社会发生剧烈变化的时刻,最高法院总是会面临反映这些变化的案件。如果最高法院的判决顺应了历史的发展,那就等于是带领法律体系站到了社会变化的前沿,推动将革命的结果制度化,从而减轻革命性的变化所带来的社会阵痛。如果判决违背了发展的潮流,那么就有可能会加剧这种阵痛。前者的例子是一九五四年最高法院关于结束种族隔离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这次判决加速了民权运动的兴起;后者的例子是一八五七年支持奴隶制的判决(斯各特诉杉福德案),这次判决成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之一。
正因为如此,最近这些年来最高法院在司法复核上日益谨慎。七、八十年代最高法院每年复核大约一百五十个案件,近年来减少到八十至一百个。
美国最高法院在今后几十年时间内是会更加趋向保守呢,还是更加倾向于推动社会变化?阿里多法官的任命是否能够获得通过,可能是具有决定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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